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文社会科学名家讲座活动的通知
校内文科各单位:
我校人文社会科学名家讲座自2001年举办以来,以推动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为宗旨,在提升科研水平、宣介学术前沿信息、促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促进名家讲座活动的健康发展,提升品牌质量和影响力,现对文科各单位申请举办名家讲座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1、各单位要认真审核名家讲座主讲人的政治和学术观点,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把握其学术背景、研究方向、学术观点和学术倾向,并对此负责。
2、要严格审核名家讲座主讲人的学术地位,必须真正是国内外该学科公认的学术权威或某一研究领域内的著名学者。
国内学者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两院院士;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首席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社科基金评审专家;教育部社科委委员;教育部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首席专家;全国性学术团体主要负责人;由权威组织评选确定的全国性学术名家,如当代中国法学名家等;其他足以表明是国内著名专家学者的条件。
国外、境外学者参照国内学者条件确定。
3、名家讲座的内容,应是与本学科密切相关的、具有学术或学科前沿性和创新性的纯学术性研究成果,或是对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发展的最新动态的分析探讨等。名家讲座必须有利于学科建设,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本单位科研水平的提高。
4、名家讲座活动的宣传报道稿在上报社科处之前,必须由该场讲座的主持人或单位主管科研工作的领导审阅签字,并就讲座内容的概括、学术观点的提炼和学术用语的规范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5、名家讲座必须提前一周申报,临时申报或事后补报的,原则上一律不予批准;来我校参加会议或研究生答辩等活动的专家临时举办名家讲座,原则上不予批准。如确有必要,应提前报批,并做好讲座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工作。
名家讲座至今已举办270余场,已成为我校学术交流的一个品牌,希望各单位进一步强化品牌意识,努力提升学术交流的层次和水平,把我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交流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社会科学处
2006年6月7日